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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7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独立
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为相关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以子公司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健和”)、深圳
市联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投资”)以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
湾科技生态园的部分自有房产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并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的部分自有房产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补充抵押担保,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需要,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其担保
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子公司惠州健和、联动投资以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
湾科技生态园的部分自有房产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并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的部分自有房产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补充抵押担保。




                                                独立董事:詹伟哉、李伟东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