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西藏泊视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64.62%股权转让给郎森、宋杰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结构调整的需要,不会对公 司的现金流、偿债能力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在财务上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詹伟哉、李伟东 201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