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关于公司内部借款管理规定2019-04-18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下属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借款行为(以下简称“内部借款”),
保证资金安全,加强集团化财务管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借款管理单位为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 内部借款发放的原则:严格审批、有偿使用、到期归还。
第四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内部借款。
第五条 公司向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向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在出借公
司资金宽裕情况下,每笔借款按单利年化 6%计算。
第六条 在公司无法从市场融资情况下,且各子公司资金紧张情况下,为保
证公司不发生银行借款违约,各子公司不发生资金断裂,内部借款可酌情提高利
率,以每一笔借款合同实际签署利息为准,但年化利息率不得高于公司同期向银
行借款利率的 3 倍。
第七条 为了提高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内部借款的积极性,做如下规定:
1、公司及子公司向不在业绩承诺期的子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记入出借方
子公司业绩,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2、公司及子公司向在业绩承诺期的子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记入出借方子
公司业绩承诺。
第八条 2018 年以前的借款合同处理
1、2018 年以前签署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维持原合同条款的,按原合同执行。
2、2018 年以前签署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更改条款的,利息率不得超越本
制度第六条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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