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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詹伟哉)2019-04-27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詹伟哉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8 年度工
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
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8 年度本人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25 次董事会会议和 6 次股东大会。
本人均亲自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
弃权的情形。

    2018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 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与其他
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具体如下:
    (一)2018 年 1 月 19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对公司变更公
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全资子
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3 月 8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对调整对参股
子公司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投资额并转让其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注销/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部分股票期权、终止公司《2017 年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2017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和注销回购股份等事
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2018 年 4 月 27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方案、坏账核销、计提 2017 年度资产减
值准备、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补充确认 2017 年度与新疆思睿博
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和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
意见。
    (四)2018 年 5 月 17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对注销/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部分股票期权和公司管理层分工调
整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2018 年 7 月 6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对全资子公司
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2018 年 7 月 17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对子公司为母
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2018 年 7 月 31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对为银行授信
额度提供补充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2018 年 8 月 13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董事会换届选
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补充确认
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湖南蓝海购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
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九)2018 年 8 月 22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对为银行授信
额度提供补充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2018 年 8 月 28 日,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18 年 8 月 31 日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上,对子公司为
母公司提供补充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二)2018 年 9 月 5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聘任公司总经
理和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三)2018 年 10 月 15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为相关银行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四)2018 年 10 月 29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会计政策变
更和调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五)2018 年 11 月 14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为相关银行
授信额度提供补充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六)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外提供担保和为相关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补充抵押担保等事
项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
集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 2018 年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 2018 年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审计机构就年报审计进行积极沟通,做好年报审阅和监
督工作,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作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等
事项进行提名并认真审议,对公司聘用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考核程序提
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的日常工作,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切实履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

   四、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财
务情况以及内部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充分了解,
与公司高管进行交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通过查看公司会议档案、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查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方式,
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核查,未发现公司在上述方面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本人在报告期内亲赴成都、北京等地区,了解子公司相关经营情况以及对相
关投资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充分了解公司战略、经营、财务等情况,并利用自身
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
    此外,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日常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
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我们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的相关
报道,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
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
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
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
想意识。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参加相关培训,更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管理
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
规范运作。

    七、其他
    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鉴于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出于谨慎性考虑,提出变更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建议。;
    3、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本人对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未有聘请外部咨询机构的情况。
    展望 2019 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
验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
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詹伟哉
                                                       201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