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认为,该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 2018 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随
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
过建立内部控制必备的流程、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等手段,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力度和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不存在明显薄
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何吉伦、何大恩、朱贤洲、马伟晋、
陈波、李卫国、新余奥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励唐会智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关联方占用金额系以前年度承诺业绩未完成的相关业
绩补偿款。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系为公司或子公司
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且金额较小,不会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监事 2019 年度薪酬方案》及《高
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方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
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股票
期权合计 262.65 万份。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由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部分自有房产为公司后续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其担保行为的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由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部分自有房产为公司后续向相关
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八、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
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服务优质,能够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九、关于子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涉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说明的
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子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涉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说明
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于子
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涉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并将
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詹伟哉、李伟东
201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