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相关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子公司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业绩 未达标所涉及的业绩补偿事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双方长期以来关于业绩补 偿事项的纠纷,有利于公司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补偿方案。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