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 行了事前审查,就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能够独立、客观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 连续性,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