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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6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0-110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
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1 座 19 楼公司会议室 4 召
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
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期
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04)。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3,546,1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5254%。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3,457,3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50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8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6%。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3,457,39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50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8,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8,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虎军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
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3,503,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0%;反对 4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4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9144%;反对 4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3,489,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8%;反对 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5991%;反对 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余松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