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系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相关业务后续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进一步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适当战略收缩、聚焦主营业务、强化核心能力”的战略布局,有利于 公司后续的稳健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转让事项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1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