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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5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
作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刚先生、凌君建女士、刘逸丰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9月3日届满,提前换届选举系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上述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候选
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夏明会先生、刘茂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1年9月3日届满,提前换届选举系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上述独立
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
事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均
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名事
项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