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47-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联建光电/公司 指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有效期 指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限售期 指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
《业务指南》 指
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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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47-1 号
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联建光电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
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
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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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或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联建光电的公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56766.754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488688116
住 所 深圳市宝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 2 楼
法定代表人 刘虎军
股票简称 联建光电
股票代码 300269
一般经营项目是: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及其应用产品的销
售;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的租赁、安装和售后服务;国内商
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电子产品的技术
经营范围 开发(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登证字第
2003-738 号资格证书办理);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计
算机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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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及其应用产品
的生产。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永存
登记状态 存续
2.根据联建光电的《公司章程》及其公开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
第 34-00136 号”《审计报告》,并经联建光电书面确认,公司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建光电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已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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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
经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
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
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
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授予、解除限售条件及绩效考核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设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
限售条件,以及公司业绩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层面的考核要求,并且在拟公告
的《激励计划(草案)》中对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了说
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解除限售条件和绩效考核的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项下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的激励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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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10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
1.根据联建光电的确认、《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公开披露的其他信
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4,809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8.6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 3,90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7.01%;预留限制性
股票数量 9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1%,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8.71%,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如下:
占草案公告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权益总量
姓名 职务 时总股本的
数量(万股) 的比例
比例
品技中心总监
钟胜雄 50 1.04% 0.09%
(中国台湾居民)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2,605 54.17% 4.67%
(48 人)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
1,254 26.08% 2.25%
务)骨干(114 人)
预留部分 900 18.71% 1.61%
合计(163 人) 4,809 100.00% 8.62%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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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填写的
调查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联建光电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
日期:2021 年 3 月 5 日至 2021 年 3 月 7 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存在下列情
形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900 万
股,预留数量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8.71%,未超过 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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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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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
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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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每股 1.9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9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3.87 元的
50%,为每股 1.9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3.55 元的
50%,为每股 1.78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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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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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三、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
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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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
为:(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
制;(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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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可
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公司尚须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
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4.公司应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
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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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60 日内(不得授予期
间不计算在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拟定、审议、
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履行《管理办法》和
《业务指南》规定的后续程序;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
方可实行。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五)/2”所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定
资格。
五、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3 月 8 日,联建光电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激励对象名单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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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作出的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
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根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实行本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文件,
公司董事在表决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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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具备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拟定、审议等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后续程序;本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定资格。
5.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
8.公司董事在表决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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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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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子楹
202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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