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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12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5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
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 2 楼一号会
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 9:15 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 15:
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2)。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33,819,7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003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3,475,3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94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344,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1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3,475,39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94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44,4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6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44,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1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凌君建女士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3,549,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2%;反对 2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7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028%;反对 2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9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3,488,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27%;反对 3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35%;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99%;反对 3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83%;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8%。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