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变更2021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就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 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