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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建: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二)2022-08-05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599 号泰兴商业大厦 11 楼 1116 室
                                          电话:020-38936160
                                          传真:020-38936160
                                          E-mail : hengan@hengancpa.com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亨安备字(2022)第 0100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

第 54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的需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的财务会

计问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会计师”)对深圳市联建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问题 1、回函显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收到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已全部一审

判决或调解,涉及赔偿金额为 3,628.51 万元,你公司对其中的多数案件提起上诉。报告期后,

你公司新增收到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材料的标的金额合计为 5,538.74 万元,其中新增

立案 124 宗,涉及金额合计为 1,304.05 万元;新增诉前联调材料涉及金额合计为 3,733.56

万元;新增律师函材料涉及金额合计为 501.13 万元。你公司聘请的专业法律顾问依据法院处

理系列案件的统一性原则,认为后续案件法院的判决应当与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基本一致。

你公司管理层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预计报告期后新增事项对你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为

1,431.10 万元。你公司称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期,赔偿金

额已基本确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再起诉的原则上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1)请你公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等

规定、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重新起算的法律法规、相关诉讼案件的适用情况等,说明

你公司判断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期的判断过程、依据和合


                                         -1-
理性。

    (2)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后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的具体情况,截至本

问询函回复日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上述情形是否与你公司披露的“诉讼时效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期”存在矛盾,你公司是否存在本问询函回复日后继续新增相关事项的可能性,如

是,请说明是否会导致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3)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示例,结合

未判决案件与已判决案件的主要差异,说明法律顾问认为“后续案件法院的判决应当与已判

决案件的判决原则基本一致”的依据及合理性,报告期后新增事项对你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

为 1,431.10 万元的具体计算过程以及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并说明是否与已判决案件一致,

如否,请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合理性。

    (4)请你公司说明针对报告期后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

及其对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请你公司结合上述回复及你公司上诉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赔偿金额已基本确

定的具体判断依据是否充分,相关预计赔偿金额是否为最佳估计。

    请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你公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等

规定、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重新起算的法律法规、相关诉讼案件的适用情况等,说明

你公司判断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期的判断过程、依据和合理

性。

    1、关于诉讼时效及其起算时点的判断依据

    (1)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2003》)第五条规定: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2 -
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

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

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

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

效起算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算,诉讼

时效为 3 年,即到 2021 年 12 月 21 日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

2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2022》)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

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本案的诉讼时效从揭露日(2017 年 12 月 8 日)起算,即到 2020 年 12 月 8 日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

通知(法(2022)36 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若

干规定 2022》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

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照《若干规定 2003》第五条的规定计算。

    (2)关于该系列案件诉讼时效的判断说明

    综上所述,本案在《若干规定 2022》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仍应按《若干规定 2003》第五条的规

定计算,即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

日(即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算,到 2021 年 12 月 21 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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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

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

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

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除了已提起诉讼或已委托律师向公司发送律师函的投资者外,公司尚不清楚具体还有哪

些投资者存在可索赔的投资损失,因此也无法排查尚未起诉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的投资者

是否存在不能行使请求权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由原告在诉讼中举证

证明存在此类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如尚未起诉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的投资者存在前

述法定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

    3、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的判断依据

    (1)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和重新计算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

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

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支付令;(二)申

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四)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五)申请强制执行;(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

通知参加诉讼;(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


                                      - 4 -
力的事项。”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

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

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

算。”

    《若干规定 202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

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

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干规定 2022》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

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

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

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

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

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2)关于该系列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存在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部分投资者通过委托律师

发律师函的方式向联建光电提出索赔主张,已经将收到律师函中所主张的索赔计入被索赔金

额,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和重新计算,即从中断时重新计算三年;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不应赔

偿投资者投资损失,故不存在“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关于“权利


                                      - 5 -
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形,以公司收到的法院法律文书为准,并计入被索赔金额;

关于“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

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关于存在“与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文书,故公司认为不存在“与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果存在此类情形但相关单位没有通知公司的,在司法

实践中应由原告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存在此类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若干规定 2022》第三十二条以及《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责任

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该系列案件中除了公司已收到投资者委托律师发送的律师

函提出索赔主张以及在审案件外,其他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投资者向联建光电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

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等其他虚假陈述责任人发送律师函等资料提出索赔主张的情

形,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 号

中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人进行询问,除了与联建光电共同被诉的案件外,其未收到来自投资

者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

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发来的有关该系列案件的文书。在司法实践

中需要由原告在诉讼中举证证明是否存在此类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根据《若干规定 2022》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该系列案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起普通

代表人诉讼,亦不存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

参加诉讼的情形,故公司认为不存在代表人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关于该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期的判断是合

理的。

    (二)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后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的具体情况,截至

本问询函回复日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上述情形是否与你公司披露的“诉讼时效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期”存在矛盾,你公司是否存在本问询函回复日后继续新增相关事项的可能性,

如是,请说明是否会导致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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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告期后新增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

       报告期后至《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新增立案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原告合计

为 124 名,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1,304.05 万元;新增收到诉前联调材料的案件原告合计为 123

名,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3,733.56 万元;新增收到律师函材料的投资者合计为 58 名,涉及

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501.13 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预计上述新增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

的损失为 1,431.10 万元,且已在 2021 年财务报表中有所体现。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新增收到诉前联调案件原告共 3 名,涉及诉讼请求金额为 3.28

万元。同时公司发现诉前联调案件以及新增立案中疑似各有一名原告重复,其中诉前联调案

件疑似重复金额为 70 万元,新增立案中疑似重复金额为 3.59 万元,截至公司《2021 年年度

报告》披露日时未能进一步明确(截至本回函日已确认重复)。由于公司年度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等议案,公司审计报告也于同日出具。因

该部分案件涉及金额较小,且疑似重复的数据尚未明确。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司认为该部

分案件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成重大影响,故未在 2021 年年度报表中进行重新调整。

       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新增收到立案材料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原告共 227 名,其中由前述

125 名案件原告的诉前联调转立案的案件原告有 123 名,正式立案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3,720.90

万元(这 123 名案件原告在原诉前联调阶段中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3,663.30 万元,与其正式立

案的诉讼请求金额有 57.60 万元的差异);由前述律师函转立案的案件原告有 25 名,正式立

案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235.61 万元(这 25 名案件原告在公司前期收到的律师函中的诉讼请求

金额合计为 235.61 万元,与其正式立案的诉讼请求金额无差异);直接立案的原告 79 名,

涉及金额 1,355.54 万元。

       关于公司收到新增事项的具体时间如下:

项目
            案件原告    诉讼请求金额(万元)              是否转立案                公司收到的时间
类别

              1名              2.62            根据 2022 年 7 月 7 日新收到的立案    2021 年 12 月

诉前         34 名            338.38           材料,这 125 名案件原告中有 123 名    2022 年 1 月

联调         87 名           3,322.57          案件原告已转立案,这部分案件在诉      2022 年 2 月

案件                                             前联调阶段时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3名              3.28                                                  2022 年 4 月
                                                       3,663.30 万元。

小计         125 名          3,666.84                                                     -



                                               - 7 -
项目
            案件原告        诉讼请求金额(万元)                是否转立案              公司收到的时间
类别

                                                   根据 2022 年 7 月 7 日新收到的立案

                                                   材料,这 3 封律师函里的 58 名投资
律师
           3 封律师函             501.13            者中有 25 名已转立案,这部分案件     2021 年 12 月
 函
                                                    对应在公司收到的律师函中的诉讼

                                                      请求金额合计为 235.61 万元。

         3 封(涉及投资者
小计                              501.13                                                      -
             58 名)

               84 名              951.98                                                 2022 年 3 月

               40 名              348.48                            -                    2022 年 4 月
新增
                                                   本次收到的 227 名新增立案中,合计
立案
             227 名              5,312.05           有 148 名案件原告是由前述诉前联      2022 年 7 月

                                                            调或律师函转立案。

小计         351 名              6,612.51                                                     -

      注:公司律师函系于诉讼时效前收到,出具年度报告时未关注其具体收到的时间,故将律师函及诉前联

调及新增立案的情况统称为报告期后新增事项。

       综上,公司收到关于投资者诉讼新增事项最新情况如下:

            项目类别                           案件原告                      诉讼请求金额(万元)

诉前联调阶段                                        2名                                             3.54

律师函                                             33 名                                          265.52

正式立案                                           351 名                                     6,612.51

合计                                               386 名                                     6,881.57

       报告期后公司新增收到立案材料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原告合计 351 名,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为 6,612.51 万元,对应的诉讼费为 95.37 万元。其中有 32 名案件原告已收到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对应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413.04 万元,诉讼费为 8.07 万元,一审判决

金额为 195.06 万元(其中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为 3.64 万元);有 4 名案件原告已收到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应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87.79 万元,法院裁定撤回 4 名原告

起诉;有 1 名案件原告与公司达成了调解,诉讼请求金额为 42.82 万元,诉讼费为 0.77 万元,

调解金额为 8.60 万元(其中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为 0.39 万元)。剩余 314 名投资者尚未收

到一审判决。

       除上述新增事项外,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公司尚未收到其他新增诉前联调、律师函


                                                   - 8 -
及新增立案的投资者诉讼事项。

    2、新增事项与诉讼时效已到期的说法是否存在矛盾的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如果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前(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前)已经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虚假陈述责任人发送律师函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应当认为其

已经在诉讼时效期限主张了其权利,则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经核查,公司所收到的律师函等材料,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已向公司发出。经与律师沟

通,该部分案件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公司所收到的立案、诉前联调等案件,系以

公司收到法院寄送材料的时间点进行登记,且无法直接判定各投资者具体的起诉时间。由于

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法院向公司寄送材料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故可能造成报告期后甚至

问询函回复日后出现部分新增立案或诉前联调/律师函转立案的情形。对于新增的立案、诉前

联调等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尚需经法院开庭审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

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

便超过诉讼时效,也不妨碍法院受理案件。但被告可在开庭审理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

抗辩,起诉方如未能提供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前的相关中止、中断事由或证据,将很大概

率丧失胜诉权,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综上所述,报告期后新增事项主要是由于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法院向公司寄送材料

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造成报告期后出现部分新增立案或诉前联调/律师函转立案的情形;而公

司所披露的立案、诉前联调等案件,系以公司收到法院寄送材料的时间点进行登记并披露,

关于诉讼时效等问题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故该情形与前述诉讼时效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

期的说法不产生矛盾。

    3、公司是否存在本问询函回复日后继续新增相关事项的可能性以及是否会导致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说明

    (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新增案件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后至《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新增收到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材料

的标的金额合计为 5,538.74 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预计上述新增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


                                       - 9 -
的损失为 1,431.10 万元,且已在 2021 年财务报表中有所体现。自《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

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新增收到立案材料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原告合计 227 名,诉讼请求金

额为 5,312.05 万元,其中 148 名案件原告为前述诉前联调或律师函转立案,本次转立案的诉

讼请求金额为 3,956.51 万元,已在预计损失金额 1431.10 万元涵盖。剔除已测算在内的损失,

本次新增 227 名立案案件中,直接立案的的原告 79 名,涉及诉讼请求金额 1,355.54 万元,

对应的诉讼费为 22.80 万元。按照统一性和谨慎性原则,参考以已判决案件的判赔比例(详

见第(三)点详细描述),预计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为 244.47 万元。

    除已披露的案件外,为进一步了解该系列诉讼案件,特别是在诉讼时效内已立案但未送

达部分对公司后续可能造成的损失,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代理律师、年审会计师一同至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相关的进展情况。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的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的网上立案及现场立案的情况统计表,经公司与代理

律师进行筛选统计,剔除已收到相关诉讼材料部分,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手未送达公

司的案件(包括已立案及诉前联调)合计 35 名,涉及诉讼请求金额为 252.92 万元,其中前

期已收到律师函的 16 名,涉及诉讼请求金额为 58.35 万元。该部分案件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送

达的相关材料,关于诉讼时效等问题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一步核实,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

确认,具体案件情况以法院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为准。

    (2)关于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审计意见已消除的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能力强调

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意见的出具主要是考虑到公司被行政处罚引起投资者民事

诉讼事项。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 298 宗,诉讼标的金额 172,071,496.09

元,公司聘请的专业法律顾问认为上述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败诉的可能性较大,公司管理层

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预计上述案件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为 6,975.00 万元,并进行相

应计提;此外,由于 2020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

规定》,而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届满,后续有多少投资者、

采用何种诉讼方式向公司提出索赔,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出具日前尚未明朗。如在诉讼时效内

发生代表人诉讼的情形,则该系列案件在 2021 年可能存在完全不同于 2020 年需要赔偿可能

性的估计。考虑到公司 2021 年的整体财务状况,以及在新的证券法下代表人诉讼制度变化带


                                         - 10 -
来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出具时认定该系列案件可能对公司 2021 年度的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鉴于代表人诉讼的特殊情况,公司及 2021 年审计机构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向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就代表人诉讼制度截至目前在公

司投资者诉讼案件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解。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代理律师回复意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指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

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

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

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

人同意。”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

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

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

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

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

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


                                      - 11 -
的除外。”

    根据律师代理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所了解的情况并经与法院沟通,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未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或特

别代表人诉讼;本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

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算,到 2021 年 12 月 21 日已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前本系列案件未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因诉讼时效已届满,

应当不会再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

    故公司及 2021 年审计机构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认为在新的证券法下代表

人诉讼制度的法律环境变化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在 2021 年已消除。

    (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说明

    综上所述,对于报告期后乃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后公司存在的部分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

公司通过向法院了解未送达案件、虚假陈述责任人询问、代表人诉讼情况分析等方面充分了

解本问询函回复日后继续新增相关事项的可能性,该部分后续新增案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的影响原则上仅限于已经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诉讼案件或通过上述民法典

相关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延长了诉讼时效的情况。

    鉴于截至诉讼时效届满日公司投资者诉讼系列案件未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或特别代表人

诉讼程序,需要赔偿可能性的估计基本确定;虚假陈述责任人反馈均未收到来自投资者或人

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发来的有关该系列案件的文书;且距离该系列诉讼

案件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已过去半年多,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案件数量及金额等情

况分析,对于报告期后至《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增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大部分案件已

进行损失预测并相应计提预计负债,在《2021 年度报告》中体现,《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

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的新增案件(该部分案件还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可能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大部分案件的预计损失赔偿已在公司预测 2022 年度现金流量表中体现。此外,对于

2022 年 7 月 7 日新增 227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中的 79 名原告立案(直接立案)以及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在手未送达公司的案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结合公司第二题中对公司出售房产、

业务经营、短期借款偿还等情况所编制的预测 2022 年度现金流量表分析,亦在公司的支付能


                                        - 12 -
力以内。故公司认为该系列案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的疑虑已消除,新增案件

不会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三)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示例,结

合未判决案件与已判决案件的主要差异,说明法律顾问认为“后续案件法院的判决应当与已

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基本一致”的依据及合理性,报告期后新增事项对你公司可能造成的损

失为1,431.10万元的具体计算过程以及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并说明是否与已判决案件一致,

如否,请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合理性。

    1、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及差异性说明

    (1)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

    根据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的一审判决内容,公

司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交易手续费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其中对于投资差额损

失,法院根据本案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时间跨度较长,联建光电公司宣布资产收购期间的股

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与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并考虑虚增利润的比例较小等

全案情况,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根据涉案原告在

实施日后买入股票,在揭露日后卖出或到基准日后仍继续持有股票的情况,在扣除系统性风

险的同时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核定投资差额损失后,酌情认定联建光电公司应当对涉案原告

损失的 50%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易手续费损失,为计算方便及统一,酌定以投资差额损失的

0.3‰标准计算;对于印花税损失按法定标准 1‰计算;对于资金利率为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0.35%(资金利息天数自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计算至揭露后最后一笔有效卖出日或基准日)。

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核算。

    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持诉讼的范留玲一案为例,范留玲索赔

43,357.3 元(包含投资差额损失 42,864.5 元、交易手续费损失 12.86 元、印花税损失 42.86

元、利息损失 437.08 元),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损失金额为 18,329.87 元,法院确认联建光

电应承担范留玲损失 50%的赔偿责任,即 9,164.94 元,详见范留玲案(2019)粤 03 民初 2196

号判决书,其中有关于损失核定方法的详细说明。

    (2)未判决案件与已判决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案件均按前述原则判决,未判决案件(指 2022 年 1 月 22 日


                                       - 13 -
施行《若干规定 2022》时尚未判决的案件)与已判决案件的主要差异在于《若干规定 2022》

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做出了一些与《若干规定 2003》不同的规定,并适用于未终审案件。

    《若干规定 2022》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因此,未判决案件中,法院不会再支持涉案原告主张的

利息损失。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中,2022 年 1 月 22 日后判决的案件(案号:(2021)

粤 03 民初 2868、2869 号)已不支持原告的利息损失(详见(2021)粤 03 民初 2868、2869

号《民事判决书》)。

    (3)未判决案件与已判决案件的差异性分析

    根据《若干规定 2022》的规定,联建光电案件的基准日计算会有所不同,因此基准价也

会有所不同。本案的揭露日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按《若干规定 2003》的规定计算,基准日

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揭露日起流通股达到 100%换手率之日,第 51 个交易日),基准价为

12.545 元;按《若干规定 2022》的规定计算,基准日应为 2018 年 1 月 19 日(揭露日起第 30

个交易日),基准价为 12.882 元。按《若干规定 2022》的规定计算的基准价更高,基准价更

高则在计算基准日后仍持有股票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每股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时则

损失更小,对被告更为有利。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中,2022 年 1 月 22 日后判决的案件

(案号:(2021)粤 03 民初 2868、2869 号)已按《若干规定 2022》的规定确定基准日和基

准价,即基准日为 2018 年 1 月 19 日,基准价为 12.88 元。(详见(2021)粤 03 民初 2868、

2869 号《民事判决书》)。

    (4)相关合理性说明

    综上所述,未判决案件与已判决案件的处理因为《若干规定 2022》的适用将会有少许的

差异,但这些差异对被告是有利的。基于一审法院处理系列案件所遵循的一致性原则以及谨

慎性原则,且公司对后续案件法院判决的损失预计系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

决、调解的诉讼案件的合计赔偿金额与其对应诉讼请求金额的比例进行测算。故法律顾问认

为对于该系列案件后续新增及未判决的案件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与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基

本一致是合理的,最终以法院做出的判决为准。

    2、损失计算说明


                                        - 14 -
    (1)计算原则

    根据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代理律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

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报告》,公司法律顾问认为根据法院

处理系列案件的统一性原则,后续案件法院的判决应当与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基本一致。

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理论上仍有改判的可能性,但维持或大部分维持原判决的可能性更大。

    基于上述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以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系列案件的判决、调解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规定: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

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

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该事项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中第四条所述。此外,由于

投资者诉讼的一系列案件涉及多个项目,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中第五条、第六条,

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综合计算得出最佳赔付比例,按最佳赔付比例计提了预计负债。

    基于以上的分析论证,公司参考了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决、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合计赔偿金额(3,683.94 万元)与其对应诉讼请求金额(23,120.04 万

元)的占比,对报告期后新增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材料(尚未收到转立案通知)可能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测算。


                                       - 15 -
    在测算报告期后新增投资者诉讼的损失金额时,该部分损失包括新增立案、诉前联调、

收到律师函三部分。由于三者之间存在重复部分,故在测算损失金额时按照先收先记原则进

行测算(重复部分在测算时剔除),预计报告期后新增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为 1,431.10

万元。

    (2)具体计算过程

    ①总体判赔比例(含诉讼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决、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合计赔偿金额(含诉讼费)3,683.94 万元÷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已收到一审判决及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金额(含诉讼费)23,120.04 万元

=15.93%;

    ②投资损失判赔金额比例(不含诉讼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决、

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投资损失赔偿金额 3,628.51 万元÷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决及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金额 22,890.15 万元=15.85%

(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按 16%进行测算);

    ③诉讼费承担比例=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决、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

诉讼案件的承担的诉讼费 55.43 万元÷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决及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投资损失赔偿金额 3,628.51 万元=1.53%;

    报告期后至《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增立案(不含前期通过诉前联调或律师函程

序部分,特指直接立案)的诉讼请求金额(含诉讼费)④合计为 191.57 万元;新增诉前联调、

律师函材料(含已正式转立案部分)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5,350.85 万元,其中投资者已按投资

损失的 50%提出诉讼请求的金额⑤合计为 3,271.08 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上述部分

的判赔比例进行了调整,即按照投资损失判赔金额比例的两倍 32%进行预计;剩余未按照投资

损失金额的 50%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金额⑥合计为 2,079.77 万元,仍按照上述投资损失

判赔金额比例即 16%进行计算。

    报告期后至《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增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报告期后新增

立案预计赔偿金额(含诉讼费)+新增诉前联调、律师函材料预计赔偿金额(不含诉讼费)+

新增诉前联调、律师函材料预计判赔诉讼费=④*①+(⑤*②*2+⑥*②)+(⑤*②*2+⑥*②)*

③=1,431.10 万元。


                                       - 16 -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新增收到立案材料的投资者诉讼案

件原告合计 227 名,诉讼请求金额为 5,312.05 万元,其中 148 名案件原告为前述诉前联调或

律师函转立案,本次转立案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3,956.51 万元,已在预计损失金额 1431.10 万

元涵盖。剔除已测算在内的损失,本次新增 227 名立案案件中,直接立案的的原告 79 名,涉

及诉讼请求金额 1,355.54 万元,对应的诉讼费为 22.80 万元,其中已按损失金额的 50%提出

诉讼请求的金额合计为⑦156.29 万元(含诉讼费 2.59 万元),剩余未按照投资损失金额的

50%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金额⑧合计为 1,222.04 万元(含诉讼费 20.21 万元)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至本问询函回复日,新增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新增立

案(特指直接立案的 79 名案件原告)预计赔偿金额=⑦*2*①+⑧*①=244.47 万元

    (3)关于新增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损失的计算原则、方法与已判决案件的差异性分析及

合理性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对报告期后新增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系根据已判决案件的判赔比

例进行测算,虽投资者的买入时间、持有周期等各不相同,但根据公司目前获得的资料无法

完全了解每个原告的具体交易情况。且根据立案登记制原则:“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

行实质审查,仅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

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该部分案件可能存在因超过诉讼时效或扣除系统性风险后

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等情形,尚需经法院开庭审理确认。故公司在测算报告期后新增事项对

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时,按照统一性和谨慎性原则,以已判决案件的判赔比例进行综合测算,

计算原则均与已判决案件保持一致。

    对于报告期后新增事项的计算方法,由于公司无从取得各案件原告股票的买入及卖出时

间,且公司无法测算各个案件需排除的系统性风险。因上述客观因素的限制,导致新增事项

损失测算的计算方法无法与已判决案件的计算方法完全保持一致。经与会计师协商,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的相关规定,寻求一种能够合理测算报告期后至《2021 年

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新增案件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替代方法。最终确认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决、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合计赔偿金额(3,683.94 万元)与

其对应诉讼请求金额(23,120.04 万元)的占比,对报告期后的新增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

材料(尚未收到转立案通知)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测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 17 -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有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请你公司说明针对报告期后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的相关会计处

理及其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报告期后新增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报告期后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增收到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材料的诉讼标

的金额合计为 5,538.74 万元,对 2021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为:预计需要赔偿的金额为 1,409.57

万元,预计需支付诉讼费为 21.52 万元,合计需计提预计负债 1,431.10 万元,影响 2021 年

利润减少 1,431.10 万元。

    2、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第一、二点规定:

    “一、或有事项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一)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是指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

存在。

    比如,未决诉讼虽然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但该诉讼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导致起诉

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这是现存的一种状况而不是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未来可能发

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不属于或有事项。

    (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

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三)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

能决定。

    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

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

    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



                                       - 18 -
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

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 50%.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结果的可能性对应的概率区间

    基本确定大于 95%但小于 100%

    很可能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

    可能大于 5%但小于或等于 50%

    极小可能大于 0 但小于或等于 5%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计量预计负债金额时,通常应当考虑下列情

况:

    1、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

债的金额。

    2、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现值相差较大的,

如油气井及相关设施或核电站的弃置费用等,应当按照未来应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

    3、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未来事项将会发生的,如未来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出台等,确定

预计负债金额时应考虑相关未来事项的影响。

    4、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形成的利得。”

    新增诉前联调、律师函与新增立案属于未决诉讼案件,符合以上所示的会计处理依据“一、

或有事项的特征(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三)由未来事项决定”。因此公司认为将投资

者诉讼案件作为一项或有事项处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五)请你公司结合上述回复及你公司上诉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赔偿金额已基本

确定的具体判断依据是否充分,相关预计赔偿金额是否为最佳估计。

    1、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1)正式立案情况说明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共计收到有诉讼材料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原告共计 882 名,诉

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29,836.86 万元(含诉讼费),其中有 4 名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 19 -
为 89.25 万元(含诉讼费),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起诉;有 559 名案件原告对应

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18,431.28

万元(含诉讼费),根据一审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应赔偿的投资损失金额合计为 3,217.03

万元(含诉讼费)。截至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原告共 6 名,公司已支付其投资

损失(含诉讼费)合计 5.35 万元;已在上诉阶段的案件原告共 523 名,准备提起上诉的案件

原告 30 名。

    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 882 名案件原告中,有 314 名案件原告对应的投资者诉讼案件,诉

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6,162.87 万元(含诉讼费),尚未收到一审判决。

    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 882 名案件原告中,有 5 名案件原告与公司达成了调解,涉及的诉

讼请求金额为 5,153.46 万元,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公司应支付给上述投资者的调解费合计

670.58 万元(含诉讼费),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调解费 87.59 万元。

    (2)诉前联调及收到律师函等情况说明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收到诉前联调案件(已正式立案的不计入)的投资者 2 名,

涉及金额约 3.54 万元;收到律师函材料共计 3 份,涉及投资者 33 名(已正式立案或转诉前

联调的不计入),涉及金额合计为 265.52 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手未送达公司的案件

(包括已立案及诉前联调)合计 35 名,涉及诉讼请求金额为 252.92 万元,其中包含前期已

收到律师函的 16 名,涉及诉讼请求金额为 58.35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其他诉前联

调及律师函材料转诉讼的通知或材料。

    2、关于赔偿金额已基本确定的判断说明

    (1)关于诉讼时效的情况说明

    根据《若干规定》2003、《若干规定》2022、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的《通知》等有关诉讼

时效中止、中断或重新起算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公司判断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诉讼时效

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期。

    (2)报告期后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的情况说明

    公司所披露的报告期后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系以公司收到法院等寄

送材料的时间点进行披露,且无法直接判定各投资者具体的起诉时间。由于投资者向法院提

起诉讼与法院向公司寄送材料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故可能造成报告期后出现部分新增诉前联


                                      - 20 -
调及诉前联调转立案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到一审判决、调解的 53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合计赔偿金额占其对应诉讼请求金额的比例,测算报告期后至本问询函

回复日时新增立案且尚未收到一审判决书的 348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以及报告期后至本问询函

回复日时公司收到诉前联调以及律师函材料(尚未收到转立案通知)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对报告期后至《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新增事项计提的损

失为 1431.10 万元,在 2021 年财务报表中有所体现;对《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至本问询

函回复日的新增事项预计造成的损失约 244.47 万元,将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追加计提。

    综上所述,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意见,判断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诉

讼时效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期;根据一致性原则及律师的专业意见,公司认为二审法院

对于上诉案件理论上仍有改判的可能性,但维持或大部分维持原判决的可能性更大;对于报

告期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公司已对该部分案件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计提;对于报

告期后甚至问询函回复日后可能出现的新增诉前联调及诉前联调转立案的情形,公司认为该

部分案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较小。故公司认为赔偿金额在《2021 年年度报告》出具日

已基本确定的判断依据是充分的,相关预计赔偿金额为最佳估计。对于在《2021 年年度报告》

出具日新增案件,根据公司编制的 2022 年现金流量预测表来看,仍在公司支付能力以内。

    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第(1)(2)问会计师的核查程序:

    1、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重新起算的法律法规、相关诉讼案件的适用情况;

    2、分析公司管理层认为上述事项于2021年12月21日到期的判断过程、判断依据是否满足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析公司管理层的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

    3、与聘请的律师进行沟通,利用律师专业判断,了解其认定相关的诉讼案件于2021年12

月21日到期的判断过程、依据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审阅律师判断的相关依据。

    4、复核对审计报告日后取得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预计赔偿金额的计算

是否确认,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影响。


                                       - 21 -
   5、取得截止至2022年7月7日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的相关文件,核查相

关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检查报告期后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与公司披露的

“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期”是否存在矛盾,相关证据链是否充分、完整,判断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影响。

   6、复核公司结合结合业务经营、公司出售房产、短期借款偿还等情况所编制的预测2022

年度现金流量表,分析预测2022年度现金流量表数据的合理性。

   7、与公司董秘、律师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相关的进展情况。

   8、向代理律师发函询证联建光电投资者诉讼案件截至回函日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截至回

复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联建光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适用情况。

   会计师核查结论:

   第(1)问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2021

年12月21日到期的判断过程完整,依据充分,判断结果具有合理性。

   第(2)问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主要是由于投资者向法院提

起诉讼与法院向公司寄送材料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存在滞后情况;而公司所披露的立案、诉

前联调等案件,系以公司收到法院寄送材料的时间点进行登记并披露,该情形与前述诉讼时

效于2021年12月21日到期的说法不产生矛盾。

   关于报告期后新增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大部分案件已进行损

失预测并相应计提预计负债,在《2021年度报告》中体现;对于报告期后的新增案件(该部

分案件还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部分案件的预计损失赔偿

已在公司预测2022年度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对于2022年7月7日新增227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中的

79名原告立案(直接立案)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手未送达公司的案件可能对公司造成

的损失,公司结合业务经营、公司出售房产、短期借款偿还等情况所编制的预测2022年度现

金流量表分析,亦在公司的支付能力以内。根据法院立案登记制原则,本问询函回复日后仍

可能存在继续新增相关案件,公司通过向法院了解未送达案件、虚假陈述责任人询问、代表


                                       - 22 -
人诉讼情况分析等方面充分了解本问询函回复日后继续新增相关事项的可能性,该部分后续

新增案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原则上仅限于已经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提起诉讼的投资

者诉讼案件或通过上述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延长了诉讼时效的情况,

公司亦有能力进行支付。故我们认为该系列案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的疑虑已

消除,新增案件不会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第(3)(4)(5)问会计师的核查程序:

   1、复核公司对已审判决赔偿金额的计算表,检查已审判决书,核查已审判决的判决原则、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2、获取公司聘请的专业法律顾问就投资者诉讼案件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报告》并向经办律师发函询问“后续案件法院的判

决应当与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基本一致”的依据及合理性;

   3、取得企业对报告期后新增收到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损失的

计算过程、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复核该计算是否与已判决案件一致。

   4、检查公司对报告期后新增收到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5、获取公司对投资者诉讼案件(含已一审判决及新增收到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

项)的最近进展情况,评估企业对赔偿金额已基本确定的具体判断依据的充分性,复核预计

赔偿金额的计算,评估赔偿金额是否为最佳估计值。

   会计师核查结论:

   第(3)问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已审判决赔偿金额的计算准确,结合公司对未判决案件与已判决案件的差

异性分析,我们认为“后续案件法院的判决应当与已判决案件的判决原则基本一致”的依据

充分,结论具有合理性;公司对报告期后新增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为1,431.10万元的

具体计算过程准确,结合公司对具体计算过程以及计算原则、计算方法的核验及论证,我们

认为计算原则与已审判决保持一致。

   对于报告期后至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增事项的计算方法,由于公司无从取得各案件原告股

票的买入及卖出时间,且公司无法测算各个案件需排除的系统性风险。因上述客观因素的限


                                     - 23 -
制,导致新增事项损失测算的计算方法无法与已判决案件的计算方法完全保持一致。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的相关规定,企业寻求了一种能够合理测算报告期后至

《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新增案件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替代方法。最终确认以截至2021

年12月31日已收到一审判决、调解的531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合计赔偿金额(3,683.94万元)

与其对应诉讼请求金额(23,120.04万元)的占比,对报告期后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的新增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材料(尚未收到转立案通知)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测

算。我们认为该计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有关预计

负债的确认条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4)问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针对报告期后新增的立案、诉前联调、律师函等事项,将投资者

诉讼案件作为一项或有事项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已披露完整。

    第(5)问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诉讼时效、新增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进行充分分析

论证,赔偿金额在《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日已基本确定的判断依据充分,相关预计赔偿金

额为最佳估计。




    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广 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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