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ST联建 公告编号:2022-096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
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63)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三会运作不完整
(一)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
你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未完整记录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情况、提案审议的经过及发言要点等必要内容,违反
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未形成会议记录,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下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董监高无故缺席股东大会
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未出席、列席股东大会,违反了《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董事会相关人员未履行投票回避义务
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和第四次会议在审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2020 年度薪酬方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违反了《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
你公司未对 2019 年至 2021 年多次回购注销股份、注销股票期权、减资等事项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六条、第十
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多项制度未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进行修订、个别
内部管理制度与《公司章程》相关表述及规定不一致等问题。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
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笫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笫三项和《关于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笫十六条第
一款笫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
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
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
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 整改,
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
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上
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
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