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建: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11-1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
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条目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第三十三
见和理由。 见和理由。
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所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 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
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
对提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对提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 表决。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安排;
第四十二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
条 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
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
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
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
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
权;
(十一)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
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第四十六 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条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包括其代理人)通过网络等合 公司股东(包括其代理人)通过网络等合
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 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
第五十一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
条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条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第五十七 新增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条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五十八 新增 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条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制度》
条目 原《独立董事制度》条款 修订后《独立董事制度》条款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容。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第十四条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第十五条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
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
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 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占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所;
第十六条
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集投票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公司的关联法人对本 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或 占 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0.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六)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
的事项;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六)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修订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序号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条款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条款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新增
第九条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序号 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条款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
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
1
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 东;
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大交易有关各方;
部门。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部门。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相关信
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 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
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会主动、及时地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
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
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 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3 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
4 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实际控制人情况;
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
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容:
1.公司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
5 说明书中披露。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开招股说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
明书。
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
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
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审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6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前,公司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网站预先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
7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
预告。
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8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首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
9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
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
相应的补充公告。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
10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 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定。
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删除
11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
露。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
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证监会发
删除
12 布的最新规定编制。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
告。
4.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
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5.公司如果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
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数据和指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
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要求编制。
3.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
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2.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
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重大信息):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一)董事会决议;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二)监事会决议; 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三)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监事会决议;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三)股东大会决议;
大变化公告;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13
(六)达到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 (五)《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公告; 的重大事件;
(七)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 (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公告; (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九)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案件公告; 额坏账准备;
(十)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告; (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十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址、名称变更等公告; (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的公告;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以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上的公告;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 强制过户风险;
告;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
(十五)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或总 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告; (十四)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决定的公告;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的公告; 计师事务所;
(十九)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公告; 变更;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二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所持股份被质押公告;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二十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重组的公告;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二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告;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 (二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公告;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二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告;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
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二十七)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二十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
(二十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 (二十四)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对
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澄清或说明公
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告;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
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
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供相关资料。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新增
14 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
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
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15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www.secutimes.com)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www.ccstock.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
指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5、《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序号 原《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条款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
产的决定; 产的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 百分之三十;
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第七条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
偿责任;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十的重大损失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二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
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
不限于: 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
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第九条
幕信息的人员; 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
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财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 财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因履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因履行
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 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
位及个人; 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