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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建: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2-11-23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ST联建               公告编号:2022-115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初 7251 号、(2022)粤 03 民初 274、
1806-1820、2024-2027、2049 号】《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 民初 701 号、704-
705、713-715、719、729、1229、1255、(2020)粤 03 民初 1441-1446、1448 号等】,
对前期部分投资者与公司存在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或进行了二审
调解。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丁于海、郭博、范嘉琪、范铁卫、孙晓龙、冼燕珊、卢应德、连红杰、
邓朝利、朱耀根等 22 名案件原告
    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合计 1,476,225.9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
息损失等合计 2,625,270.45 元。
    2、判决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
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
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赔偿投资损失合计 1,270,027.21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任淑玲等 39 名投资者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改判联建光电无需赔偿任淑玲等投资
者投资损失;2、判令任淑玲等投资者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理由:一、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于规定》确定基准日以及基准价。二、行政处罚决定仅能证明证券
监管部门认定的虚增业绩比例很小,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联建光电不构成侵权。
三、专业机构核定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偏低,应适当调高。四、一审判决对其他
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扣除比例偏低,应适当调高。五、如需赔偿投资者损失,应由
对处罚事项承担主要责任的何吉伦、周昌文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联建光电同意按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支付损失赔偿 调解款
(合计人民币 2,574,050.70 元)。
    二、联建光电最迟应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当日支付 10%,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前支付 40%,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余款。投资者的收款账户以向法院提供的
为准。
    三、如联建光电未能依照民事调解书及时向投资者支付调解款,投资者有权立
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调解款,同时有权要求联建光电按剩余未
付调解款的 20%承担违约金。
    四、一审诉讼费由联建光电向投资者支付第一笔调解款时一并支付给投资者,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联建光电负担。
    五、当事人一致同意依据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笔录以及民事调解书,并
配合签署签收。无论民事调解书内容是否完全涵盖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均不影响本
调解协议独立的法律效力,应严格遵守履行。
    六、本调解协议和法院据此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为纠纷解决的执行依据,履行完
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权利义务就此全部了结,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原告共 909 名,诉讼标
的金额合计约为 29,753.72 万元,其中有 876 名案件原告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已收到
了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结果及调解情况,公司应赔偿
给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为 6,149.80 万元;剩余未收到一审判决或经调解的投资者诉
讼案件原告合计 33 名,诉讼请求金额为 793.59 万元,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初 7251 号、 2022)
粤 03 民初 274、1806-1820、2024-2027、2049 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 民初 701 号、704-
705、713-715、719、729、1229、1255、(2020)粤 03 民初 1441-1446、1448 号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