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2023年2月)2023-03-01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2023年2月2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
证股东的法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由公司提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由
公司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依据子公司章程进行)。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为公司指定的股
东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子公司董事职责。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在
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免
程序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
件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
管理等专业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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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在职人
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提名社会人士,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需先聘为公司/子
公司员工后方可派往子公司。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公司按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及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
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公司管理层会议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讨论决定子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三)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不
适合再担任该职务的,子公司董、监事由公司管理层会议讨论批准后撤换报公司
董事会备案,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解聘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若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者拒绝撤换,公司管理层经会
议讨论批准后有权收回子公司委派人选的授权。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 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公司
沟通,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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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进入子公司后,其在公司的劳动关
系不变,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公司支付缴纳,薪酬水平按公司的薪酬管理
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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