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2018-05-26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CORPORATIONLIMITED
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公告编号:2018-082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宇软件”)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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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后,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
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研发支出金额超过当年实现净利润的
40%;
(3)公司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和投资性现金流净额之和低于连续两年
公司净利润之和的 4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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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2、监事会应对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未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分
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
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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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一)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
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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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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