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30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THUNISOFTCORPORATIONLIMITED
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公告编号:2019-073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华
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87 号)核
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938,493 股,发行价格为 18.8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054,999,977.9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承销费及保荐费、律师费及
验资费等费用人民币 12,303,443.75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042,696,534.23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55,938,493.00 元,计入资本公
积人民币 986,758,041.23 元。2019 年 4 月 9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123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
购资金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拟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保荐机构民
生证券股份(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有限公司及上述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公司募
集资金进行监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30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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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民生证券分
别签订了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招商银行股份 北京华宇软件 010900274710105 2018 年 度 创 业
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 板非公开发行股
世纪城支行 票募投项目
2 宁波银行股份 北京华宇信息 77010122001000164 华宇安全可靠软
有限公司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 件适配研发及集
分行 成测试中心建设
项目
3 华夏银行股份 北京华宇信息 10254000000676966 华宇新一代法律
有限公司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 AI 平台建设
分行
4 宁波银行股份 华宇金信(北 77010122000999616 基于数据驱动的
有限公司北京 京)软件有限 智慧市场监管平
分行 公司 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2018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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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国敏、曹倩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宇金信(北京)软件
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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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民生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9]000123 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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