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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宇软件: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9-06-13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2座3501室
          Suite 3501, 35/F,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TEL: 010-5649-6000      传真/FAX: 010-6505-9422        网址/WEB: www.fenxunlaw.com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宇软件”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宇软件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进行了查阅,并已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必要的询问。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
了解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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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
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
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
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
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
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正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
下程序:

    1.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2.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北京华宇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公布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通过公司官网发布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止。公示期
满,公司未接到针对本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出具《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根据上述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
利用公司本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计划有关内幕信息
的情形,亦不存在激励对象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7.2018 年 12 月 20 日,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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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
同意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人数调整为 1,380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2,649.70 万份;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为授予日,授予 1,380 名激励对象
2,649.70 万份股票期权。

    8.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本计划该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9.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该次调整及授予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等相关事项。

    10.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公布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对本计划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实。

    11.2019 年 6 月【12】日,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90 元/份调整为 14.84 元/份。

    12.2019 年 6 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13.2019 年 6 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华宇软件实施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华宇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54,491,4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6 元人民币(含税)。

    截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为 810,429,953 股,按照“现金分红总
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的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10,429,9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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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10 股派 0.61444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方案已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实施
完毕。

    《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后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经调整,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P=P0-V=14.90-0.061444=14.84 元/份。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披露事项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履行了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华宇软件实施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行权
价格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随着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王英哲




                                        经办律师:

                                                      杨广水




                                                      杨颖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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