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4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三、关于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的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全资子公司间的担
保。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信息”)
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保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222万元;华宇信息为
广州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
元,担保期限为被保证交易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报告期内,实
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0。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甘培忠 朱恒源 罗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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