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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宇软件: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29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anda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庆里蓝筹名座 E 座二区 16 层 邮政编码: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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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21]1302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可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可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下可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可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
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可简称“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
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文件、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
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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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应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宇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
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2021年11月29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北京清华科技园科
技大厦C座25层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
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 次会议 现场 会议 的股东 及股 东代表 共7 人, 代表有 表决 权的股份
159478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9.338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47237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72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54038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52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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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审议了下述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会
议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按《股东大会规则》等规
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网络投票结
果。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
206236386股同意、1800股弃权、477600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1%。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5355941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99.1129%;反对477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0.8838%;弃权1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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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建明 律师                                              牛燕琴 律师




                                                           经办律师:
                                                                        张景轩 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