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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宇软件: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更正版)2022-04-12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anda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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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22]1303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可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可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下可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可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可简称“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文件、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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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
日前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应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2022年4月11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北京清华科技园科
技大厦C座25层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
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5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205,145,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65%。其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9,852,31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293,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24%。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09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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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下述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陈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张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马敬兆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会
议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获得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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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17,528股同意、64,800股弃权、963,008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51,06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0270%;反对96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8486%;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1244%。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俊先生、刘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该议案获得通过。
   2.01 选举陈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03,935,042,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50,883,361,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70%。
   2.02 选举刘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03,869,638,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3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50,817,957,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11%。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妍女士、马敬兆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该议案获得通过。
   3.01 选举张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03,869,639,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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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50,817,958,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11%。
    3.02 选举马敬兆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03,886,143,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50,834,462,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28%。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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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建明                                            钟静




                                                 经办律师:
                                                                   牛燕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