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anda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庆里蓝筹名座 E 座二区 16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518899 传真:(86-10)65529985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22]1303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可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可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下可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可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可简称“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文件、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1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 日前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应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2022年4月11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北京清华科技园科 技大厦C座25层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 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5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205,145,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65%。其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9,852,31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293,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24%。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09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0%。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下述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陈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张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马敬兆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会 议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获得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4,117,528股同意、64,800股弃权、963,008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51,06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0270%;反对96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1.8486%;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1244%。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俊先生、刘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该议案获得通过。 2.01 选举陈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03,935,042,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50,883,361,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70%。 2.02 选举刘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03,869,638,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3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50,817,957,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11%。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妍女士、马敬兆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该议案获得通过。 3.01 选举张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03,869,639,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781%。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50,817,958,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11%。 3.02 选举马敬兆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203,886,143,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8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50,834,462,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28%。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建明 钟静 经办律师: 牛燕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