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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宇软件:出具强调事项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2-04-15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强调事项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2]004840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强调事项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出具强调事项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出 具 强 调 事 项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2] 004840 号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宇软件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 并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6832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华宇软件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立案
通知书》,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华宇软件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的违

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案件仍处于检察
机关审查阶段,尚未收到检察机关就上述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强调事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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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2] 004840 号




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
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执业判断认为对财务
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
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

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
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的“一、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进一步指出,“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
如下: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强调事项,涉及事项属于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准则正文和应
用指南中所规定的监管行动。
    根据我们的执业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

比较重要,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因此,我们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

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三、强调事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0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修订)》中规定的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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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2] 004840 号



(此页为正文,为大华核字[2022] 004840 号专项说明签字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金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生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