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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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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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
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
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
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
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
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赋予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 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 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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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 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 其他相关资料。
(二) 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
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 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
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 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
建议;
(六)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
定的情况;
(七)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
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
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
好审计准备工作。
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
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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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
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与被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
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
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
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
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 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
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机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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