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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宇软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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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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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举之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事件,并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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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供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的具体工作,其中的财务信息
(包括财务报告等)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审核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
送达全体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
告是年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应对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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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
    第十八条 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获悉本制度所称重大事
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须尽快将重大事件相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并将有关文件、资料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负责人员;
    (四)其他知晓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所称
重大事件的公司员工。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
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已发生或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该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
    (三)该信息报告义务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四)该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五)该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现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引致
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的事项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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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
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接到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件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如确属
重大事件的,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提请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深交所披
露,上述临时报告披露事宜应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未知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事及时通报。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决议内容编制公告,
直接报送深交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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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汇总、收集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安排、协调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三)安排、协调完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四)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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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
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本制度所称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该等信息在正式披
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者应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编制定期或临时报告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证券法》《5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以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对其获知的该等信息负有保密
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公司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外部
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相关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保管,档案文件内容应
记载相关活动的参与人员、地点及主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件与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本制度所称信息。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相关人员因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致使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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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由于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内)
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该责任
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司外部人士若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及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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