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锻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1-11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南通锻压 公告编号:2014-057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注销南通
锻压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如皋支行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数控重型锻压设备生产一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账户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就新的募
集资金专户及时与保荐机构、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近期天津子公司已将民生银行如皋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资金转入在如皋农村
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天津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以及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以
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或“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天津子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账号为3206220421010000058779,截至2014年11月3日,存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肆仟壹佰叁拾肆万伍仟肆佰伍拾贰圆伍角柒分(¥41,345,452.57元),其中:以存
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肆仟壹佰叁拾肆万伍仟肆佰伍拾贰圆伍角柒分
(¥41,345,45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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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期限为三个月的单位存款开户证实
书壹张,金额为伍佰万圆整(¥5000,000.00元),存入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账号
为3206220422010000505598;期限为半年的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壹张,金额为壹仟
万圆整(¥1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账号为
3206220422010000505605;期限为一年的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壹张,金额为贰仟陆
佰叁拾肆万伍仟肆佰伍拾贰圆伍角柒分(¥26,345,452.57元),开户日期为2014年
11月3日,账号为3206220422010000505614。
(二)公司、专户银行及天津子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天津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及天津子公司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
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天津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天津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炜、戴文俊可以随
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天津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天津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天津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得到公司及天津子公司授权。对于海通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得到公司及天津子公司重新授权。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天津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天津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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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及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公司、专户银行及天津子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天津子公司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天津子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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