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年2月13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 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魏建华 吴建新 刘志耕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