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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通锻压: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04-08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om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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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通锻压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振宏律师、
黄夏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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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 年 3 月 24 日,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公司召开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
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7 日至 2016 年 4 月 8
日,具体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6 年 4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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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代表股份 8155950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63.718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75147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8.709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641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5.0091%,其中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审议《关于董事
会提前换届及提名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提名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 选举姚小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李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鲍蕾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朱劲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郭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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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选举张剑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 选举郦仲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 选举孟繁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 选举黄幼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并提名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2.1 选举吴建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2 选举范春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审议《关于改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及提名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 选举姚小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7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434%。

      1.2 选举李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47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386%。

      1.3 选举鲍蕾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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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5147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386%。

      1.4 选举朱劲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47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386%。

      1.5 选举郭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47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386%。

      1.6 选举张剑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47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386%。

      1.7 选举郦仲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7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434%。

      1.8 选举孟繁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47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386%。

      1.9 选举黄幼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47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386%。

      2、审议《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及提名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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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选举吴建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7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434%。

      2.2 选举范春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51478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1386%。

      3、审议《关于改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5595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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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锻压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
章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王汉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振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夏敏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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