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锻压: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05-17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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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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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通锻压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律师、
蒋湘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
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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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
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具体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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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代表股份 81,548,20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63.7095%。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人,代表股份 49,90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8.98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31,647,80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24.7248%。本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0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
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公司募集
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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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548,2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548,2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1,548,2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548,2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548,2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1,548,2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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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1,548,2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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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锻压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章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王汉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夏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蒋湘军
201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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