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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通锻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5-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申报时间:2017 年 5 月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锻压”、“发行人”或“上市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1 年 12 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南通锻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海通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孙炜、戴文俊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80
  注册资本                   12,8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内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姚小欣
  实际控制人                 姚海燕、郑岚
  联系人                     张剑峰
  联系电话                   0513-8215388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12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海通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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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上市公司文件及其他相关附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文件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文件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三)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37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1.00 元。截至 201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 35,2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 3,17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2,030.00 万元,已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存入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经济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1111221929000087778 的人民币账户 32,030.00 万元。已缴入募集的股款扣除公
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612.4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1,417.60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出具“宁信会验字(2011)0158 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截至 2017 年 3 月底,公司募投项目已投资完毕。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结余(含利息收入净额)为 1,878.30 万元。2017 年 4 月 24 日,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议将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结余(含利息收入净额)为 1,878.3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全
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待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保荐代表人已
向银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况。

(四)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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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对于发
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对发行人年度
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也不会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机构也未
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六)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无向交易所报告的关注事项。

(七)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
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八)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
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五、 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及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
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发行人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
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勤勉尽责,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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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六、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

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上述情况。

七、 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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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孙   炜                 戴文俊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周   杰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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