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南通锻压: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5-15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15th/16th Floor,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通锻压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律师、
蒋湘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
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
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具体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代表股份 75,151,20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58.711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 人,代表股份 33,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6.17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1,651,20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32.5400%。本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3,4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公司 2016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延长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3-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4-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5-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8、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51,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0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0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8-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锻压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章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陈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夏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蒋湘军


                                              2017 年 5 月 15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