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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通锻压: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5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南通锻压        公告编号:2017-019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更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7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5日(周一)下午14: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上
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小欣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主持本次会议,
全体董事一致推举董事张剑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
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75,151,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12,800
万股)的58.71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量33,5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6.17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
量41,651,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54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2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5,15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5,15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75,15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5,15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15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5,15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15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151,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谟逆向证券投资基金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40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谟逆向证券投资基金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40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黄夏敏律师、蒋湘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六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