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锻压: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10-27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
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 号)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呼声和要求;
(五)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
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作
出决议。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
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
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上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
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