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锻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017-10-27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锻压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
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
定。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
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
申请单,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
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募集资金
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
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
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控股,确保对募
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第二十四条
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
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其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公司应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
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
毕。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事宜有新规定发布,
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办法至本办
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以下无正文)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