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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通锻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1-23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南通锻压         公告编号:2017-078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了通知。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7 名,实际表决董事 7 名,其中现场表决董事 5 名,
通讯表决董事 2 名。公司董事长姚小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全体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由9名董事组成,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
作正常进行,经公司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郭敏女士、钱喆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郭敏女士增补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
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上述两位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星期五)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79)。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补选董事的个人简历


    郭敏,女,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2010-2012年任职于江苏
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任职于苏州晋合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合伙企业;2015年任职于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郭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郭敏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
在关联关系。

    郭敏女士作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钱喆,女,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硕士毕业于英国杜伦大学国
际货币金融与投资专业,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材料化学系。2007年至2009年任职于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5年任职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至2016年任职于上海道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行业研究,2016年4月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钱喆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钱喆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
在关联关系。

    钱喆女士作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