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锻压: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2-08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15th/16th Floor,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敏律师、蒋湘军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
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如皋经济
技术开发区锻压产业园区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具体
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证明,代表股份 67,688,1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2.8814%。其
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9,108,13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8.36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5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51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补选郭敏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补选钱喆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3-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章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夏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蒋湘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