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锻压: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12-28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及《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
真阅读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
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以下合称“《补充协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就
公司本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补充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
部事宜,本次调整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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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郦仲贤 孟繁锋 黄幼平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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