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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通锻压: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8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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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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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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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江苏省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
锻压产业园区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小欣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2018年4月27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4月26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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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合计
63,355,9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496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47,335,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98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20,0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2.515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于《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中列明并
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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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33,500,000               0                0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   网络投票情况              16,020,000               0                0
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合计                      49,520,000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0            0                0


                     现场投票情况              47,335,933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6,020,000               0                0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延期复牌的议案》
                     合计                      63,355,933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0            0                0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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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峰                                            王翌飞




                                        经办律师:
                                                            蒋湘军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