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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天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2019-01-23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紫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1



                     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嘉谟逆向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
到公司股东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嘉谟逆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
谟逆向基金”)《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告知嘉谟逆向基金于
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22期间,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1,83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减持股份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名称                                        (元)       (股)       (%)        来源
          大宗交易   2018 年 11 月 7 日         31.87   1,105,000         0.76    协议转让
 嘉谟     大宗交易   2019 年 1 月 16 日         32.34    308,300          0.21    协议转让
 逆向
 基金     大宗交易   2019 年 1 月 22 日         32.38    421,800          0.29    协议转让

            合计                                        1,835,100         1.2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205,700       9.72    12,370,600    8.46%
 嘉谟
 逆向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4,205,700       9.72    12,370,600    8.46%
 基金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减持的股东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次减持的股东未在
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

    3、本次减持完毕后,嘉谟逆向基金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备查文件

    嘉谟逆向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