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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7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制定《员工购车购房免息借款管理规定》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员工购车购房免息借款管理规定》
能够更好吸引优秀人才,切实减轻公司员工购车、购房的经济压力,进
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制定《员工购车购房免息借
款管理规定》,以每年(自然年)不超过500万元为借款额度,为符合
条件的员工购车购房提供免息借款。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
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
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学琛                 梁晓                 蔡友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