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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18-08-2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广
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明精机”)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金
明精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
见。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
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加投资收
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
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等)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投资。

       4、投资期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期限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单一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5、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文件,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投资风险与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投资产品均需经过严格筛选和风险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
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短期投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以上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
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
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基于规范运
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2、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并讨论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部
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
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
常经营和资金安全,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能够为公司及广
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明精机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金明精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明精机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
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 平                      秦翠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