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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4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证券投资
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明
确了投资决策流程、实施计划等内容,能有效提高投资风险防控水平。
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为公司及股东获取
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
回报,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3,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学琛                 梁晓                 蔡友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