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9月)2018-09-14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不含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单独授权的委
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
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
构相适应,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
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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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投资权限进
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
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董事
长审批;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
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
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
投资。
第九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
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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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证
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
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
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在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负
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
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
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
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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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
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
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
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
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
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
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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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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