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2018-09-1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广
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明精机”)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金
明精机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证券投资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拓宽资金投资渠道,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
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为公司及股东
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该额度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授权期限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组织实施,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
(五)投资范围
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
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投资风险与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存在受到市场波动的
影响的可能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证券投资
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针对以上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等制度,完善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流程、实施计划等内
容,有效提高投资风险防控水平。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收益变动情况,如评
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等风险因素,将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定期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
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
2、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能够进一步拓宽资金投资渠道,
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承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间不属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
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进行证券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投资决策流程、实施计划等内容,能有效
提高投资风险防控水平。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
则,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投资决策流程、实施计划等内容,能有效
提高投资风险防控水平。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相关审
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规定,有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有利于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以及独立董事意见,查
阅《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与相
关管理人员就证券投资的实施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沟通,保荐机构认为:
(1)金明精机已就证券投资事项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的决策权限、内部审批流程、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方
面作了明确规定。
(2)金明精机《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明精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于公司本次投资范围属于高风险投资,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
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证券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证券投资
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及其审批程序。
(2)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证券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保荐机构对金明精机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拟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 平 秦翠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