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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5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18-073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明精机”)

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且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

登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6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投 票

(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3: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镇鑫先生主持。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4,527,55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8.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527,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4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527,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4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527,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4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韩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