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项》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郑芸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郑芸女士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
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选聘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其
任职资格合法。我们同意聘任郑芸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具体
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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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琛 梁 晓 蔡友杰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