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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5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其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当前市场环境,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能够为公司及广大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
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
人民币10,000万元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该额度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学琛                 梁晓                 蔡友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