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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19-03-20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19-021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

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由马镇鑫先生变更为广州万

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马镇鑫先生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2、若协议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

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精机”、 上市公司”

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镇鑫先生的通

知,获悉马镇鑫先生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与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万宝长睿”)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 “本

协议”),马镇鑫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0,946,18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5%)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

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

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万宝长睿行使。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万宝长睿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为 78,648,5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77%;万宝长睿及

其一致行动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团”)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14,570,32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7.35%。万宝长睿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

政府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二、 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1、委托方

    名称:马镇鑫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5021951********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受托方

    名称: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 111 号 514 房(仅限办公

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9443039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汪帆

    注册资本:8755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7 年 04 月 18 日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

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受托方股权结构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

                                       100%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100%


                         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


    三、 协议的基本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委托方):马镇鑫

    乙方(受托方):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

    2、委托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金明精机 20,946,180 股股份(约占金明精机

总股本的 5.0%,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

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3、委托范围

    (1)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
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

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

委托给乙方行使,且乙方系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

       (2)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

金明精机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

       ②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③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

外;

       ④法律法规或金明精机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

项除外。

       (4)双方同意,乙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无需另

行取得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相关事项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

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5)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因金明精机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甲方增持金明精机股份的,受托股份因上述

事项而相应增加的股份的表决权,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

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4、委托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

    (2)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本

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双方协商书面同意或是甲方出售委

托股份的可以提前解除,但甲方出售委托股份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3)在委托期限内且金明精机处于乙方控制状态下,甲方协议

转让委托股份的,应征求乙方意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

权。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有意转让的股份数额

及价格、付款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方未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其购买意愿或是在前述期限内明确不购买的,则视同乙

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无论如何,甲方转让委托股份,不得影响乙

方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5、公司治理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组,提名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中的多数人选。甲方承诺在选举乙方提名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上对乙方提名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投赞成票。

    6、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注:协议条款中对保密、协议解除、争议解决等其他事项等具体

           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1、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万宝长睿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合计为 78,648,5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77%,是上

           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由马镇鑫先生

           变更为万宝长睿。万宝长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万宝集团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14,570,3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35%,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马镇鑫先生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

                                                                                           100%



           马佳圳                     马镇鑫                 余素琴                   万宝集团

                                                                               100%
持股比例 4.40%      持股比例 21.85%            持股比例 2.43%
                    表决权比例 16.85%
                                                                          万宝长睿

                                         持股比例 28.68%                      持股比例 13.77%     持股比例 8.57%
                                         表决权比例 23.68%                    表决权 18.77%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五、其他相关说明

                 1、若协议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事项是否能够
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

次表决权委托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触及要约收购。

    4、公司将积极跟进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